模具质量鉴定:密封合格与厚度不符及部分指标无法判定的试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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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8
案例背景
本案源于一起模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由中科认证受理。需方与供方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模具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供方为需方制作"8-Oz汤碗、16-Oz汤碗、32-Oz汤碗以及圆盖"四套注塑模具。据需方反映,模具交付后试模生产的产品存在多项质量问题:产品重量偏重、尺寸不符合要求、汤碗与汤盖密封度不足、产品堆叠高度异常以及产品开裂等,导致模具无法投入正常生产。其中32-Oz汤碗模具已于2017年1月退回供方返修,其余模具长期闲置在需方仓库。供方称模具在交付前已经需方验收合格,质量问题系需方后续使用操作不当所致,并指出需方长期未支付货款、且单方面转移存放模具导致封条脱落,影响样品真实性认定。由于双方对质量问题存在根本分歧,需方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法院委托中科认证对涉案模具进行质量鉴定。
注塑模具的质量争议须以试模样品的系统检测界定,不能仅凭"已验收合格"或"使用不当"单方主张认定。本案争议核心在于:涉案四套模具生产的汤碗与圆盖产品,其重量、尺寸、密封、外观、厚度、堆叠高度等是否合格,哪些项目可判定、哪些因约定不明或样品缺失无法判定。

鉴定聚焦
本案鉴定的技术焦点可概括为核心问题:
涉案四套注塑模具生产的汤碗与圆盖产品,其密封性能、外观质量、厚度、尺寸与堆叠高度是否符合要求?哪些项目因约定不明或样品缺失无法判定?
密封性能须以60℃水温试漏界定;
外观与厚度须以验收标准与国标比对界定;
重量、尺寸差异与堆叠高度须以原始样品与图纸约定界定。
本案属"模具产品多指标符合性加部分无法鉴定"类鉴定——结论须以试模检测数据,逐项回应可判定项目、如实标注无法判定项目。
技术解析
前期调查与现场试模
中科认证受法院委托依法组织鉴定。鉴定组于2019年3月8日首次赴需方仓库现场勘查,发现部分模具布满灰尘、缺乏维护保养,其中圆盖模具仍安装在注塑机上并有余温,需方称系为配合鉴定临时安装;专家组确认模具需经检修恢复后才能有效鉴定。在法院协调下,供方于2019年7月运回三套模具检修,最终按专家组意见确定35天检修期,确保模具恢复至交付状态。2019年12月13日,鉴定组在供方厂房内现场试模,使用供方注塑设备和原料(LLDPE和PP料),由供方技术人员按正常工艺参数操作,连续生产约100模后随机抽样,共封存4箱样品带回检测。
多维度产品检测
鉴定组分别对样品的重量与尺寸、密封性能、表观质量、工艺过程进行检测:详细测量产品重量、厚度及关键尺寸,与供方提供的两份图纸对比分析;采用60℃热水进行密封度测试,观察漏水情况;目视检查产品外观缺陷,观察注塑成型过程是否一次完成;由于双方均未提供原始样品,无法进行样品对比,鉴定组只能针对产品堆叠高度问题,通过测量关键尺寸并进行模拟计算。
鉴定结果
中科认证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涉案模具的试模检测数据进行了综合技术分析:
涉案四套模具生产的汤碗与圆盖产品,密封度符合一般使用要求、外观无缺陷、厚度符合国标但不符合供方二次图纸,部分项目因无原始样品或图纸约定不明无法判定。该结论以"试模抽样加多指标检测"为核心支撑:可判定项目有客观数据,无法判定项目如实标注,回应了"是否合格"的焦点。
行业观察
技术层面
注塑模具产品须分指标界定:密封性能以60℃水温试漏判定;外观以验收标准缺陷条款判定;厚度以国标与图纸双重比对判定,符合国标即可满足基本要求;重量、尺寸差异与堆叠高度须以原始样品与明确图纸约定为前提,约定不明则无法判定。
实践层面
模具承揽应写清产品重量、尺寸、厚度的公差范围与密封、堆叠等可核查硬指标,并约定试模验收样品的留存方式;模具转移存放须双方确认、保持封条完整,避免因样品真实性争议影响鉴定。
行业意义
模具质量须以试模样品的系统检测界定,单方"已验收"或"使用不当"不能替代实测。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依据标准检测,是厘清模具承揽责任的技术基础。将"试模抽样加多指标检测"引入验收,保护诚信供方声誉,也为争议双方提供可复核的技术结论。
中科认证——以专业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为注塑模具争议提供科学、客观的技术判定。
检测依据:供方提供的两份图纸、GB/T 14486-2008《塑料模塑件尺寸公差》及现场试模与60℃密封、外观、厚度、尺寸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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