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石英砂是否混入杂质及可否清洗鉴定案例

4次 2026.07.29

案例背景

本案源于一起天然石英砂质量鉴定委托。根据委托方介绍,需方(江苏某企业)于2019年与供方(重庆某企业)签订《港口货物作业合同》,约定供方提供"天然石英砂"的堆存、港口作业并承担质量、数量保管责任。2020年4月需方通知供方发货遭拒并被扣留部分石英砂,需方检查扣留砂时发现混入杂质、不符进港前标准。需方认为系供方存储不当,供方认为杂质可清洗去除、不影响原质量。为查明事实,需方委托中科认证鉴定涉案砂是否混入煤灰等杂质、杂质可否清洗达进港前标准。争议核心在于:涉案天然石英砂是否混入杂质,以及杂质能否经清洗去除达到进港前标准。

天然石英砂作为水处理滤料,纯度直接影响过滤效率与出水水质;堆存保管不善易混入煤灰等外来杂质。需方主张扣留砂混入杂质、系供方存储不当,供方则称可清洗不影响原质量。双方对"混没混入、能否清理"缺乏共同判断,争议进入司法鉴定,由成分分析给出客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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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聚焦

本案鉴定的技术焦点可概括为核心问题:

涉案"天然石英砂"是否混入煤灰等杂质,且杂质可否经水洗过筛达到进港前标准?

杂质判定须以成分分析,不能凭目视黑黄区域定论;

须分区域表层里层取样代表总体,界定是否混入其他砂粉杂质。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它属于"保管责任+可清理性"类鉴定——结论回应存储责任归属与杂质可否去除两个层面。

需要补充的是,本案结论呈"三步递进"结构:先界定"是否混入杂质",再评估"能否清洗",最后因缺乏约定标准而"无法判定是否符合进港前要求"。三个层次对应不同技术事实,不能因"可清洗"就回避"混入了杂质"这一前提。

技术解析

前期调查与现场勘查

中科认证组织鉴定专家于2021年4月15日在委托方协调下到达涉案天然石英砂存放地前期调查及勘验,供需双方代表到场配合。鉴定专家进行现场抽样,经协商按一致方案:从"目视较黑区域""目视较黄区域""网布覆盖区域"三个区域的表层和里层各取一份样品(每份约15~30kg),共计6份代表总体品质。

按"较黑、较黄、网布覆盖"三类区域布点,每区再分表层里层取样,是为捕捉堆放中杂质分布的不均匀性。6份样品汇总分析既能反映各区域差异,也代表整批总体品质,使"是否混入杂质"的结论具备空间代表性。

抽样与检测

中科认证按抽样方案取样封存,经供需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带回,对涉案天然石英砂是否混入煤灰、其他砂粉等杂质,以及是否符合进港前质量检测标准进行分析。

成分分析比对煤灰、外来砂粉等非石英组分占比,客观界定"是否混入杂质";可清洗性则经水洗过筛试验验证杂质能否分离。两项分别回答"混没混入"与"能不能清",提供互不替代的技术依据。

鉴定结果

中科认证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涉案天然石英砂的相关资料、现场调查勘验情况和测试数据进行了综合技术分析:

1)从水处理滤料的使用要求来看,涉案"天然石英砂"混入了杂质;

2)由于供需双方未约定涉案天然石英砂进港前的质量标准,也无共同确认的样砂或质量检测报告,因此无法判断涉案天然石英砂是否符合进港前质量检测标准;

3)涉案"天然石英砂"中的杂质可通过水洗、过筛的方法进行有效清理、清洗。

该结论以分区域封样、依成分分析测得的数据为核心支撑,层层回应"混没混入""能否清洗""是否符合进港前标准"三个焦点。混入杂质明确了保管问题,可清洗性给出修复路径,标准缺失则提示合同管理漏洞,为厘清责任提供客观基准。

行业观察

技术层面

石英砂杂质须以成分分析界定,分区域表层里层取样可代表总体;杂质可清洗性应单独评估,不等同于原质量不受影响。可清洗不等于"没混入"——清洗去除的是已存在的杂质,不改变"保管期间发生混入"的事实。两者须分开表述,避免责任认定误导。

实践层面

堆存保管应约定进港前质量标准并留存共同确认的样砂与检测报告,便于争议时比对,明确存储责任。除写明进港前质量指标,还应一开始就封存共同确认的样砂、出具检测报告作基准。出现扣留或争议时才有可比对的"原样",才能分清责任在保管方还是来料方。

行业意义

天然石英砂广泛用于水处理滤料,其纯度直接关系过滤效果。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依据标准检测,是厘清堆存保管质量责任的技术基础。从水厂到港口,滤料纯度关系公共水质安全。将"以成分分析实测"引入堆存保管,保护诚信保管方声誉,也为争议双方提供可复核的技术结论。

中科认证——以专业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为矿产品与滤料争议提供科学、客观的技术判定。

检测依据:天然石英砂杂质成分分析相关标准及双方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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