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强度不合格质量鉴定案例

6次 2026.07.22

案例背景

本案A公司(使用方)在承建某综合文化设施建设项目时,向B公司(经销商)采购了C公司(生产方)生产的复合硅酸盐水泥,共计228吨。使用方在施工中发现,使用该水泥拌制的混凝土出现不凝固、表面起粉、耐磨性差等异常现象,导致已铺设的道路路面验收不合格,需拆除返工,造成经济损失。使用方认为水泥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供了其自行送检的不合格报告作为证据。生产方则辩称,使用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存疑,且样品可能因保管不当受潮导致强度下降,同时指出混凝土质量问题也可能源于配合比不当或施工工艺问题,而非水泥本身的质量缺陷。为明确责任,法院委托中科认证对涉案水泥质量进行司法鉴定。

争议的核心在于:混凝土出现异常,责任应归于"水泥本体强度不合格"还是"施工配合比、工艺或样品保管不当"——由于混凝土质量受多重因素影响,必须回到水泥本体这一源头,才能给出可置信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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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聚焦

本案鉴定的技术焦点是一个递进的双层问题:

核心问题一:涉案水泥本体是否符合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的技术要求?

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及化学指标(三氧化硫、氧化镁、氯离子等)

核心力学性能:抗压强度与抗折强度

上述指标与国家标准规定值的符合性比对

核心问题二:若强度不合格,是否因贮存受潮导致(而非产品本身缺陷)?

水泥样品的物理状态(色泽、结块)

含水率实测值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混凝土质量异常难以反向倒推水泥质量,须直接对水泥本体进行检测;同时需排除"受潮导致强度下降"这一常见抗辩,才能锁定责任归属。

技术解析

聚焦水泥本体检测

由于混凝土的质量受多重因素影响,难以直接倒推水泥质量,本案专家组决定聚焦于对水泥本体的检测。将使用方工地封存的水泥样品送至专业的检测机构,依据 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进行了一系列严格的实验室检验。

指标检验与含水率排除

检验结果显示,该水泥样品的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以及三氧化硫、氧化镁、氯离子等化学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然而,其核心力学性能——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却远低于标准规定:3天抗压强度标准值要求≥15.0MPa,实测值仅为10.4MPa,低了30.1%;28天抗压强度标准值要求≥32.5MPa,实测值仅为20.8MPa,低了36.0%。抗折强度同样不合格。

然后,专家组对样品进行了细致的物理状态观察和含水率测试。结果表明,样品色泽正常,无结块现象,且含水率极低(两次测试结果分别为0.423%和0.462%),排除了因贮存受潮导致性能劣化的可能性。

鉴定结果

中科认证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涉案水泥的质量状况进行了明确的技术判定:

现场取样的涉案"南银牌32.5R P.C水泥"的质量不符合 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的技术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这一判定直接锁定了责任源头:水泥本体的强度指标不合格,且非受潮等外部因素所致,与混凝土出现的异常现象具有因果关联。

行业观察

技术层面

水泥强度是其核心力学性能指标。本案中细度、安定性、化学指标均合格,唯独抗压、抗折强度大幅低于标准——这提示"其他指标合格"并不等同于"产品合格",强度才是水泥承载能力的根本。含水率极低(0.423%、0.462%)从物理上排除了"受潮劣化"的抗辩,使强度缺陷锁定为产品本身问题。

实践层面

在水泥质量争议中,生产方常以"样品受潮""施工不当"等理由抗辩。本案示范了应对路径:直接对水泥本体按 GB 175 全项检验,并以含水率等物理状态证据排除外部因素,方可给出无可争议的判定。

行业意义

水泥是混凝土的强度之源,其强度不合格会直接传导至工程结构。经销商与生产方应建立联防联控的质控链条,从出厂检验到运输贮存全程留痕,方能从源头减少因水泥本体缺陷引发的工程返工与质量争议。

中科认证——以专业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为建筑材料质量争议提供科学、客观的技术判定。

检测依据: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及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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