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强度不足质量鉴定案例

2次 2026.07.22

案例背景

本案需方通过第三人向供方购买C30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用于两个厂区的地面与道路浇筑。施工完成后,需方发现混凝土结构强度不足,导致工程被业主要求返工,蒙受了经济损失。需方认为强度不足是混凝土自身质量缺陷所致,而供方则辩称问题可能源于需方违规在雨中施工以及养护不当等施工工艺问题。为明确责任,法院委托中科认证对涉案混凝土进行质量鉴定。

争议的核心在于:同一批混凝土浇筑后出现强度不足,责任应归于"材料本身配合比缺陷"还是"施工工艺不当"——这是商品混凝土质量争议中最典型、也最关键的归因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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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聚焦

本案鉴定的技术焦点是一个递进的双层问题:

核心问题一:涉案混凝土实体强度是否满足C30等级要求?

钻芯法获取的芯样抗压强度实测值

实测值与C30等级标准值的符合性比对

核心问题二:若不满足,强度不足应归因于混凝土配合比(材料本身)还是施工工艺(振捣、养护)?

芯样表观与断面特征(砂率、胶凝材料分布、结构密实度)

是否出现蜂窝、泌水、裂缝等典型施工缺陷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供方无法提供配合比等关键资料,鉴定完全依赖对成型结构的实体检测,归因须借助表观与断面分析区分"材料缺陷"与"工艺缺陷"。

技术解析

实体检测与钻芯取样

由于供方无法提供涉案混凝土的出厂检验报告、配合比设计等关键质控资料,鉴定工作完全依赖于对已成型的混凝土结构进行实体检测。专家组先后两次赴涉案的九龙厂房和罗洞厂房现场。在首次调查中,确认了各方无争议的混凝土浇筑区域,并接收了由公证处此前封存的样品。在第二次现场勘验中,专家组使用钻芯法在各方共同确认的指定点位(包括九龙厂房门口路段、罗洞厂房大门口区域及外围道路)进行了系统性取样。

随后,这些芯样被送至专业的检测机构,依据《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表观与断面归因分析

为了追溯强度不足的根源,专家组对不合格的芯样进行了细致的表观和断面分析。发现强度不达标的芯样在表观和内部结构上存在明显差异:例如,A组和G组芯样颜色偏淡黄色,粗集料分布尚可,但疑似砂率过高而胶凝材料不足;而C组和B3号芯样则颜色偏灰白,内部结构较为松散,胶凝材料的粘结作用显著不足。同时,专家组观察了已成型的路面和芯样,未发现诸如蜂窝、泌水、裂缝等因振捣不实或养护不当而产生的典型施工缺陷。

鉴定结果

中科认证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涉案混凝土的强度状况与成因进行了明确的技术判定:

现场抽取的涉案混凝土样品中,A组(A1、A2、A3)、G组(G1、G2、G3)、C组(C1、C2、C3)及B3号芯样的抗压强度不满足C30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要求,B1、B2号芯样的抗压强度满足C30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要求;

A组、G组、C组及B3号芯样的抗压强度不满足C30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要求,应是由于其混凝土配合比不合理、胶凝材料粘结力不足所致,主要因素包括胶凝材料用量偏低、用水量偏大或水泥强度不够等;振捣、养护等施工工艺不当的可能性较小。

行业观察

技术层面

钻芯法对成型结构实体取芯测强,是验证混凝土真实强度的直接证据。本案中表观与断面分析发挥了关键区分作用:砂率过高、胶凝材料不足、结构松散指向配合比缺陷;而蜂窝、泌水、裂缝才是振捣养护不当的典型表征——后者缺失,使工艺不当的归因被排除。

实践层面

当供方无法提供配合比设计与出厂质控资料时,实体钻芯检测成为厘清责任的唯一客观路径。对商品混凝土买方而言,留存配合比报告、出厂合格证与浇筑记录,是争议发生时保护自身权益的基础证据。

行业意义

商品混凝土质量争议的核心往往是配合比设计与过程质控。供方对配合比、胶凝材料用量、用水量的管控责任,不能因施工方存在雨中作业等情形而被转嫁。标准化生产与完整质控资料留存,是行业从源头减少争议的根本。

中科认证——以专业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为建筑材料质量争议提供科学、客观的技术判定。

检测依据:《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及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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