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个人剂量监测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剂量限值

14次 2025.06.13

  个人剂量监测指用辐射工作人员个人佩带的剂量计进行的测量或对其体内及排泄物中放射性核素种类和活度所作的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进行的分析和解释。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是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必备条件之一。加强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对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做好放射防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放射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个人剂量监测标准


  GBZ128-2019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T10264-2014个人和环境监测用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207外照射个人剂量系统性能检验规范


  GBZ/T261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


  GBZ/T301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


  放射工作人员剂量限值


  目前我国的辐射防护标准已与国际上的标准一致。对各类人员与工作场所防护要求可详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我国对辐射工作人员、公众和慰问者及探视人员的剂量限值规定如下:


  一)对辐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为:


  1)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2)对于年龄为16岁~18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为16岁~18岁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a)年有效剂量,6mSv;


  b)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50mSv;


  c)四肢(手和足)或皮肢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3)特殊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相关要求对剂量限值进行如下临时变更:


  a)依照审管部门的规定,可将上述工作人员剂量平均期破例延长到10个连续年;并且,在此期间内,任何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应超过20mSv,任何单一年份不应超过50mSv;此外,当任何一个工作人员自此延长平均期开始以来所接受的剂量累计达到100mSv时,应对此情况进行审查;


  b)剂量限制的临时变更应遵循审管部门的规定,但任何一年内不得超过50mSv,临时变更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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